东营检察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 2026-09-24 浏览次数:0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办案精准性、规范性,最高检向各地征集了“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选编了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畜禽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等5件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紧扣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督触角覆盖从农田到餐桌、从养殖到无害化处理、从生产加工到终端销售等关键场景,既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补齐监管短板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有依法追究侵害公益法律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在食药安全领域持续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案例集中体现了四个方面的鲜明特点:
坚持全链条治理,实现对种植养殖、销售、问题处置等食药全流程的覆盖监督。在种植养殖环节,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紧盯生鲜蔬菜种植源头,督促规范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药使用记录、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让食用农产品“带证入市”成为常态。在销售环节,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从零售市场溯源至批发市场,推动建立“信息公示+电子化溯源+驻点监管”的立体监管体系。在问题处置环节,内蒙古等地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死亡畜禽、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并依法追究违法者涉案产品无害化处置费用,从源头防范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流入市场,真正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流程闭环监督。
坚持“四个最严”,推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一体追究,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办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紧盯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原料药行为,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将刑事未起诉的公司、销售代理纳入追责范围,对全链条的共同侵权人诉请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连带责任,获法院全部支持,实现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的全面追责。加大提起诉讼力度,今年1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在食药安全领域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6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52件,提出惩罚性赔偿776件,以“诉的确认”推进公益保护,为“四个最严”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坚持开门办案,充分发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辅助办案作用,汇聚公益保护合力。截至今年8月,食药安全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专业小组人数2009人,有力提升了公益诉讼办案的专业性、精准性。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次性铝箔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针对一次性铝箔餐具行业新旧食品安全标准混用等问题,依托专业鉴定机构、检测专家,厘清适用标准,向行政机关精准提出检察建议,有力促进问题整改。安徽、江苏等地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广泛参与听证和整改验收,“检察监督+社会协同”的公益保护大格局加快形成。
坚持科技赋能,运用大数据比对、开源数据分析精准发现隐蔽性违法线索。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检察院通过自研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比对,发现辖区畜禽死亡数据与集中无害化处理数据明显异常,进而调取养殖档案、无害化处理台账、保险理赔档案等各类材料300余份,精准锁定违法事实。目前,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上架食药安全领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50余个,有效助力破解食药安全领域办案线索发现难等问题。
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纵深推进“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的突出代表,在全链条监督、全责任覆盖、全社会协同方面实现了新突破,为深化专项监督、健全长效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撑。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药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纵深推进“食药安全益路行”监督活动为重要抓手,密切关注食药安全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守护食药安全实现从“办得好”到“治得深”的跨越,以高质效公益诉讼检察履职更好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关于印发
《“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公益诉讼
监督活动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总结“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中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深化食品安全全链条治理,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件食品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9月7日
目录
1.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畜禽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2.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溯源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3.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食用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行政公益诉讼案
5.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籍某贵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诉山东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籍某贵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非法添加原料药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原料药的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检察机关依法适用民事侵权责任标准和证据证明规则,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销售代理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追责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山东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中医药公司)多次购进含有西药成分的原料药2756公斤,生产一种宣称具有降血压治疗功效的保健压片糖果。后通过山东省内总代理董某伟经分级代理销售至省内东营、滨州、日照等9个地市,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销售总金额为35.85万元。经鉴定,涉案产品中检出阿齐沙坦、美托拉宗等化学药品成分,属于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血压骤降、浮肿、头晕、心慌、过敏,甚至休克等症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籍某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并报请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营市检察院)。东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违法主体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4年7月依法对本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5年2月11日,东营市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2025年6月18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终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籍某贵、尤某红、胡某、运某铎等4人十三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东营市检察院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已承担刑事责任的尤某红、运某铎二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相关侵权行为虽然是公司行为,但根据银行账户流水和股东信息,籍某贵、胡某分别作为涉案的某中医药公司和某伸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构成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董某伟作为省级销售总代理虽未被列为刑事被告,但根据其与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结合其从业背景、交易记录等情况,适用民事侵权行为责任认定标准和证据证明规则,认定其对非法添加行为具有主观明知。据此,某中医药公司、某伸堂公司及销售代理董某伟均构成民事侵权,应与籍某贵等4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公告期满后,2025年9月3日,东营市检察院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按照原料药来源区分责任份额,以山东省内的销售金额为基数,依法判令某中医药公司、籍某贵、某伸堂公司、胡某、尤某红、董某伟等6名被告连带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202.17万元;某中医药公司、籍某贵、运某铎、董某伟连带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156.35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6年3月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压片糖果中非法添加降压类化学药物成分,假借食品名义宣称降压功效进行销售,严重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检察机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准确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人格混同股东的连带责任,同时结合聊天记录、从业背景等证据,对未被刑事追责的销售代理依法认定主观明知并纳入民事追责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经济代价,有力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