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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12    浏览次数:0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住浙江省临海市**镇**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东营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受陈某某(已判决)雇佣到东营市广利港码头为接应走私货船靠泊踩点。同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乘坐陈某某雇佣的快艇为走私货船“浙玉机556”号提供引水,“浙玉机556”号靠泊广利港沙场码头卸货时被侦查机关查获。经鉴定,“浙玉机556”号走私的猪肚、猪蹄、鸡翅等动物产品,净重302.452吨,均为不准入境产品。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