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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 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次数:0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 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完成派驻检察工作情况
(一)执法监督工作
1、派驻检察人员每周至少一次深入被监管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进行巡视检察,认真检察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收监、收押、入监(所)、出监(所)、留所服刑、禁闭活动和教育改造、教育管理活动,发现违法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重点检察违法禁闭、违法使用戒具、体罚虐待、未成年犯留所服刑、被监管人超时间、超体力劳动、 “牢头狱霸”,看守所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等问题。
2、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掌握服刑人员惩罚情况和刑期执行情况,及时审查监管单位呈报、提请刑罚变更执行的案卷和相关材料。发现监管单位呈报、提请决定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或者违法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收到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关于刑罚变更执行的裁定或决定后,及时进行审查,对裁定或决定不当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对不当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劳教减期、延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依法进行纠正,提出纠正率、实际纠正率达到100%。
3、建立在押人员台帐,及时掌握在押人员所在诉讼环节及其羁押期限。落实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提示、到期催办制度,提出纠正意见率达100%。
检察机关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看守所未出现羁押期限超过三年的久押不决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时间除外),无剩余刑期一年以上的留所服刑罪犯。
4、发生被监管人死亡、脱逃、群体病疫、伤残、破坏监管秩序等重大事件,在接到监管机关的通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其中对被监管人死亡的,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开展检察工作。
所在监管场所三年内未发生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脱逃等重大事故,或者虽然发生重大事故,但检察室事前已依法履行了监督职责,事后依法、及时处置,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调查认定派驻检察人员不负有责任。
5、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并协助监管场所消除隐患。在法定节日或重大活动之前和期间,开展安全防范检察。
6、每半年至少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伙食费、卫生费的使用情况进行1次检察。依法纠正监管人员克扣伙食费、卫生费等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
7、对控告、举报监管机关和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材料,控告人、举报人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当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对反映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诉,应在七天内审查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申诉人。
8、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相关文书格式和内容规范。
对于事故的调查和经办的案件,做到办案程序合法,案件材料齐全,法律文书规范,结案后及时立卷归档。
(二)办案工作
9、依法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依法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发现侦查机关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提出纠正后侦查机关予以立案。
10、对于经办的案件,做到办案程序合法,案件材料齐全,法律文书规范,结案后及时立卷归档。
(三)执行工作制度
11、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监管场所检察时间不少于16个工作日,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检察,法定节日期间进行巡回检察。法定节日进行巡回检察。
12、落实检察室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内容开展日、周、月检察和及时检察。派驻检察人员每周至少选择1名被监管人进行谈话。
13、落实与监管单位的工作联系制度。检察室每一季度至少与监管机关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列席监管单位的相关工作会议,了解和掌握监管情况。
14、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在监管场所办公区、收押室、会见室、被监管人员餐厅和每个监区等适当位置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对所有新收押、收容的被监管人,及时书面告知其权利、义务和检察室的职责等内容。
15、监狱、劳教所检察室应在方便被监管人及其亲属投递的地方设置检察官信箱,看守所检察室应在每个监室设置检察官信箱。检察官信箱至少每周开启一次。在监管场所的适当位置设置检察官接待室或谈话室,约见接待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且接待有记录。
16、及时登记检察日志、有关台账和表格,并做到填写规范、全面,记载准确、真实.
17、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填报监所检察有关统计报表和案卡。数据填报全面、真实、规范,无虚报、漏报和错报。
二、工作规范及创新工作
18、认真执行高检院、省院的各项工作部署、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监管事故、专项检察、监外执行检察、业务工作总结,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检察纠正严重违法情形备案材料,办理交办函情况等各项工作报告、报表。 
三、人员配备与机构设置情况(10分)
19、每个检察室至少配备2名正式派驻检察人员。
20、派驻检察人员均具有本科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均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检察室主任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检察员职称,从事检察工作3年以上。
21、派驻检察人员熟悉刑事执行检察法律业务知识。
22、对于看守所,由其所属公安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
23、派驻检察人员能够秉公执法,廉洁自律,自觉遵守法律和纪律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派驻检察工作条件
23、在监管场所具有独立的、能够满足需要的办公室。不具备的此项不得分。有独立的监控设施用房、独立的会议室、独立的休息室。
24、配备有电话、计算机、摄像机或数码照相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具和器材装备。
25、使用检察机关开发的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信息管理软件,统一业务系统的执检子系统。检察室工作实现计算机管理,与监管单位实现被监管人基本情况等信息共享。
26、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实现监控联网。
27、检察室实行挂牌办公,标牌清楚、醒目。
28、距离派出检察院5公里以上,或者所在监管场所各监区间距离较远的,配备有机动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