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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工作程序 .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次数:0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工作程序
 

一、工作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应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二、办理信访事项

人民检察院受理群众的举报、申诉、控告信件和接待群众来访。
人民检察院信访的受理范围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举报,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的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一)受理举报
1、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2、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传真、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网址。
3、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2)严禁随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和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举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或在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经检察机关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对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一奖办理。

5、举报中心接受当面举报时,应向举报人讲明,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并提供详细情况,以及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举报情况应制作笔录,经举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对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人和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署名举报,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接受举报的检察院在七日内将移送的理由、部门和时间通知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依法作出处理的,由查处该案件线索的检察院在案件初查结案之日起七日内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二)受理申诉

1、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的范围是: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