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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派遣制检察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4    浏览次数:0
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派遣制检察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院各部门:
2014127日院党组会研究确定《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派遣制检查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院政治部
2014年27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派遣制检察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评价派遣制检察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督促和激励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并为聘用、奖惩以及薪酬分配提供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坚持以人为本、奖优罚劣的原则,充分激发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争先创优,合理拉开薪酬差距。
检察干警与检察辅助人员要相互关心爱护、平等对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辅助岗位工作的派遣制人员。
 
第二章 考勤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检察辅助人员的档案、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等由派遣机构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检察辅助人员可以参加工会、团委和妇委会等组织的活动,可以党员身份列席党支部的学习教育活动。
第五条 用人部门要建立检察辅助人员定期学习培训和教育制度。参加每月一次的廉政纪律教育活动,培养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和职业责任感。
第六条 坚持“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负责人是检察辅助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全面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若本部门辅助人员出现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要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检察辅助人员同检察干警一样纳入考勤签到系统管理。每月由监察处汇总,作为绩效考核奖惩依据。
第八条 检察辅助人员请假执行《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请假一天以上的,应报政治部、监察处备案。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双重管理机制,用人部门负责试用期满考核、半年考核和平时考核,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和半年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 试用期满考核:检察辅助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被考核人员在试用期满前一周进行书面总结,填写《检察辅助人员试用期考核表》,用人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据实写出鉴定意见,报政治部审核,提请党组研究。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用人部门在每月月底前根据被考核人当月履职和表现情况,填写《检察辅助人员月度考核表》和出勤天数,确定考核等次,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下月2日前报政治部。不按时上报的,视为不确定等次。
每月无故缺勤累计三天以上,或者事假(不包括婚丧假)累计五天以上者,不确定考核等次。累计有三次不合格或不确定考核等次的,退回派遣单位。
第十二条 半年考核:各部门在每年的6月底组织对辅助人员进行半年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退回派遣单位。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用人部门根据被考核人全年工作表现和平时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网上签到和业绩公示等情况,经集体评议,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并根据院里的规定进行表彰。考核结果交派遣机构存档。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四条 检察辅助人员的薪酬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补贴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一)岗位工资按照市里的有关规定,根据院里的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二)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优秀的,年底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工资,入院满一年的为岗位工资数额;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岗位工资数额除以12个月乘以来院工作的月数)。合格的减半发放。不合格的退回派遣单位。
(三)工龄补贴:检察辅助人员入院工作满一年,月工资增加5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十五条 检察辅助人员请事假(不包括婚丧假)每月超过三天的,每超过一天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扣除相应工资。
第十六条 检察辅助人员在信息、宣传、调研等方面与检察干警享受同样的奖励政策,按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 单位为检察辅助人员配备检察服装和必备的办公用品,在就餐方面和检察干警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对在检察辅助岗位工作年限满一年的人员,每年组织一次体检,体检时间视为正常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退回派遣单位:
(一)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国家集体和他人损害的;
(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四)犯其他严重错误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二十条 因工作态度或个人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退回派遣单位。
第二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超过两个月不能正常上班的,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认为检察辅助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向政治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辞退意见,按程序提交院党组研究同意后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考核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基层院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