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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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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从李洋、徐安琪(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已判刑)处收购猕猴一只,交易价格约1万元,驯养于广饶县稻庄镇叶家村自家住宅内。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物种为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8月3日,东营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依法传唤李某,李某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猕猴一只;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