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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0

 

  •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购买绿鬣蜥通过**网APP添加卖家“A**异宠”的微信进行联系。2019年5月31日,郭某某通过微信向“A**异宠”转账238元非法收购绿鬣蜥一只进行饲养,后该绿鬣蜥死亡。经辨认,郭某某所购买的涉案绿鬣蜥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参照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2020年4月15日,东营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依法传唤郭某某,郭某某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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