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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诈骗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8    浏览次数:0

 

  •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0年9月2日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楼镇**楼村**号,现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学春,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烟台市检察机关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期间,担任王某某实际控制的烟台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王某某实施债权转让、提供资金账号等帮助行为,并按照王某某的指使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参与的大部分事实均是根据王某某的指使和要求所为,其本身未曾获得非法利益,犯罪情节轻微,可认定为从犯,杨某某对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