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次数:0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住垦利永安**,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将2019年4、5月份在河口区城区外某处非法收购的两只“金太阳”鹦鹉,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经营小型鹦鹉繁殖售卖的犯罪嫌疑人成某某,后成某某害怕受到追究,将该两只“金太阳”鹦鹉放飞。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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