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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次数:0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74********,汉族,技校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住**镇**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成某某日常以经营小型鹦鹉养殖为生,在明知法律禁止擅自买卖“金太阳”鹦鹉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自2019年夏天至2020年8月底期间,在利津县**镇、河口区某某镇等地利用赶集、早市的机会,分别从两路人(经查无法确定其身份)处非法收购“金太阳”鹦鹉2只并分别以1000余元、1300元的价格的价格出售给被不起诉人苏某、冯某某。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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