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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两起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次数:0
广饶两起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近日,广饶县院提起的两起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对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依法判令两被告分别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等各项费用76300元、29200元,并依法判令两被告通过张贴宣传标语进行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2月及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韩某多次使用捕鸟笼及电子诱鸟器在广饶县金湖村附近的林地内猎捕野生鸟类。当场在家中查获鸟类死体221只,鸟类活体1只(已放生),捕鸟笼14个,电子诱鸟器1部。经鉴定,确定查获鸟类分别为219只斑鸫死体,1只斑鸫活体,2只灰背鸫死体。斑鸫、灰背鸫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及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 219只斑鸫死体和2只灰背鸫死体基准总价值共计66300元。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韩某某多次使用捕鸟笼及电子诱鸟器在广饶县孙武湖桥头王大桥北岸向西100米处的林地内猎捕野生鸟类。当场在家中查获鸟类死体84只,捕鸟笼18个,电子诱鸟器1部。经鉴定,确定查获鸟类分别为73只斑鸫死体,10只麻雀死体,1只白头鹎死体。斑鸫、麻雀、白头鹎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及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73只斑鸫死体,10只麻雀死体,1只白头鹎死体基准总价值为25200元。
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均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生鸟类,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广饶县院在对该两起案件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人分别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等各项费用76300元、29200元,并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6月29日,广饶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支持广饶县院全部诉讼请求。
两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是广饶县院积极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省院关于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积极实践。截至目前,广饶县院共立案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件,发出2件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全部采纳,有力的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维护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广饶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