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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艳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次数:0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现住河南新郑市**镇**排27-28,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审移送查起诉。

东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下半年,许某某在郑州“百荣商贸城”将购进的金沙摘要酒开箱,把酒盒顶部及瓶盖上的二维码及包装箱上的条形码撕下来,从“顺鑫”彩印店印制一大一下两种样式写有“摘要”字样的贴条,将这两张贴条分别贴于瓶盖和酒盒开口处,将贴条之后的“摘要”酒进行销售。2019年9月30日和10月10日,分两次卖给河南新郑高某某共计30箱(4瓶每箱),价值5.19万元,2019年9月30日和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从许某某处购买的金沙摘要酒转售给东营张某某共计30箱(4瓶每箱),价值5.28万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从许某某处购买开箱金沙摘要酒的价格与代理商正常进价相当,且许某某对其称是真酒开箱是为防止被查到串货销售,在案摘要酒厂提供的4份鉴定存在矛盾,不能证实高某某购买、销售的摘要酒为假酒,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高某某明知其销售的金沙摘要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综上东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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