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许凤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次数:0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审移送查起诉。
东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郑州“百荣商贸城”将购进的金沙摘要酒开箱,把酒盒顶部及瓶盖上的二维码及包装箱上的条形码撕下来,从“顺鑫”彩印店印制一大一下两种样式写有“摘要”字样的贴条,将这两张贴条分别贴于瓶盖和酒盒开口处,将贴条之后的“摘要”酒进行销售,2019年10月30日卖给了山东阳谷的王某某十箱(4瓶每箱),价值1.75万元;2019年9月30日和10月10日,分两次卖给河南新郑高某某共计30箱(4瓶每箱),价值5.19万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供述其销售的开箱摘要酒系从北京代理商许华处购买,购买价格与代理商正常进价相当,开箱消除相关追踪标记并自制封条销售是因为担心被查出串货销售,在案摘要酒厂提供的4份鉴定存在矛盾,不能证实许某某购买、销售的摘要酒为假酒,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许某某明知其销售的金沙摘要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综上东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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