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滥伐林木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次数:0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住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为完成项目施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挖施工区域内绒毛白蜡树561株并移栽到自然保护区大汶流管理站南侧黄河大坝以南约4公里、东八路东侧水系工程背景林带中。经鉴定,采伐绒毛白蜡树的立木蓄积为2.0646立方米,涉案561株绒毛白蜡树于2020年4月2日的市场价格合计为14494.00元。
本院认为,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