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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等四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次数:0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2********,汉族,初中文化,**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路**号,现住**号**宿舍楼**楼**房间。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东营区检察院批准,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理发店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单元。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东营区检察院批准,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东营市**公司病退职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东营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东营区检察院批准,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11月6日,因患****、生活不能自理,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汉油田综合**大队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现住湖北省潜江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东营区检察院批准,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曲某某、王某甲、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东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管辖,于2019年9月20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左右,被告人曲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向其购买冰毒,张某甲随即联系被告人龙某某,二人商定500克冰毒8万元。5月20日,龙某某向张某甲提供了欧某某的建行账号(43674226693********),张某甲通过支付宝(账号:62270022016********)往欧某某的账号打款29000元,接着又让李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账号:62170022000********)往欧某某的账户上打款50000元。后张某甲联系曲某某,二人商定500克冰毒15万元,现金交易。5月27日,龙某某通过贩运水果的张某乙、王某乙夫妇,把两个标有“奥来”字样内装约550克毒品的盒子,运到了寿光市**镇**厂二号点水果店。5月28日凌晨0时许,张某甲由李某某驾驶鄂******轿车到二号水果店取上盒子,二人驱车来到东营区菏泽路**小区**号楼曲某某家楼下,张某甲下车拿着冰毒准备上楼与曲某某交易时,被现场抓获,扣押白色晶体颗粒一包,后经称量净重495.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张某甲被抓获后,又在李某某驾驶的鄂******车主驾驶左侧的储物盒里查获一棕色袋子,里面装有两包白色晶体颗粒,一包红色片剂,经称量三包净重52.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又查明:2019年5月17日,张某甲到曲某某家中购买了4包约1.6克冰毒,后二人将毒品共同吸食。

2019年4月20日至5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八次帮助刘某某从曲某某处购买毒品4.4克,每次从中获利50元或者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白色晶体颗粒、被告人的手机等;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微信、短信截图、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乙、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6.辨认、称量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王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海波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被告人曲某某、龙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