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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31    浏览次数:0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住东营市广饶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田某某通过微信自齐某某处购买两公两母共计四只蓝和尚鹦鹉(俗称)。经鉴定,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I中物种灰胸鹦哥,原产地非我国。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齐某某共2500元。购买后,田某某对该鹦鹉进行饲养,由于四只蓝和尚鹦鹉太过吵闹,田某某便在百度贴吧发帖出售四只鹦鹉,标价500元每只。在发帖出售期间,一只蓝和尚鹦鹉因看护不周自行飞走。直至案发,其余三只鹦鹉未被售出仍由田某某饲养。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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