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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刘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次数:0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1********,汉族,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

申诉人刘某某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郝某某不起诉决定,认为郝某某主观上具有非常明显的、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20年8月16日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某某)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刘某某)的大股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山东**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是A股主板上市公司,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6年3月7日,郝某某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聘任郝某某担任某某股份房产事业部总工程师,兼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限从2016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郝某某以任职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项目增容给公司创造了巨大利润为由,以要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股吧发表举报声明等方式要挟,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某索要巨额资金。刘某某迫于压力先后两次向郝某某转款人民币400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 

郝某某在向刘某某索要增容提成过程中,确实存在胁迫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认定郝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维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东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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