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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魏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08    浏览次数:0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

                                                             东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魏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6********,1966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东营市垦利区,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

申诉人魏某某因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东垦检公刑不诉〔2019〕12号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对薛某某的不起诉决定,以原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复查认为,在申诉人魏某某有过错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为澄清事实,2019年4月3日14时许至16时许,在违背申诉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带着申诉人先后到**卫浴店、**局办公区、**家属院等地去说明情况、澄清事实,从事由的起因、时间、地点等综合情节考虑,薛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薛某某有殴打申诉人的行为,但经鉴定,魏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没有达到轻伤,其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维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东垦检公刑不诉〔2019〕12号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该案相关情况,要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就是否移送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理作出审查意见。申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