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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绑架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14    浏览次数:0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一刑诉〔2018〕1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6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住**村。因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2日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照管辖,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3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4月,任某甲、任某乙(以上两人已判刑)看到电视剧中有绑架人质勒索钱财的情节时,产生绑架人质勒索钱财的想法。被告人任某某与任某丙、赵某(以上两人已判刑)先后入伙。赵某提供其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打工时的老板崔某某有钱的信息,遂决定绑架崔某某的家人。随后,任某某、赵某、任某丙、任某乙4人由河南省乘车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村崔某某母亲的住处进行踩点,并买来胶带、尼龙绳等工具,伺机作案。4月17日晚,上述4人到达**村后,任某乙和任某某在村子附近望风接应,赵某和任某丙潜入崔某某母亲张某某的住处,用手紧捂张某某口鼻致其窒息昏迷后,用胶带将张某某封口,捆绑手脚后绑架。尔后,被告人赵某、任某丙将张某某抬到**村北侧水库边水里,在张某某的腰部绑上石块和钢筋,被告人任某某下水将张某某沉入水底。此后,4人返回河南告知任某甲,由任某甲以人质为要挟用不同的电话号码多次给崔某某打电话索要赎金,未果。2002年5月5日,被害人张某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溺水死亡。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结伙实施绑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博生   
 
2018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