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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27    浏览次数:0
 
利检公诉刑诉〔2018〕11号   
 
被告单位利津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住所地利津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6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系利津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住利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单位东营市**制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镇(供电公司北邻),法定代表人苟某甲。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系东营市**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利津县,系利津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法人代表、董事长,住利津县**小区**号楼**户。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原系东营市**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7年9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原系利津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住利津县**小区**号**单元**室。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利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东营市河口区,原系利津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住东营市河口区**新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利津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苟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原系东营市**制品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东营市垦利县**镇**村**号。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系东营**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东营市**路**号**号楼**室。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巴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工,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原系东营市**制品有限公司后勤管理人员,住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乙、苟某乙、任某某、巴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追诉被告单位利津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巴某甲,已告知王某甲等七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单位利津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经被告人任某某、巴某乙联系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巴某甲同意利津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向东营市**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安排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乙与被告人苟某乙进行虚开。自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某甲公司将货物名称为甲醇的2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至某乙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2048000元,税额合计4656546.89元,其中经被告人任某某、巴某乙介绍虚开了164份,价税合计18818000元,税额合计2734239.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巴某甲、王某乙、张某乙、苟某乙、任某某、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利津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4656546.89元,数额巨大,两公司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巴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乙、苟某乙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巴某乙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2734239.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哲   
2018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巴某甲、张某乙、苟某乙、任某某、巴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