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06 浏览次数:0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东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1号
申诉人: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5031985********,东营市**街道**村村民,现住**村**号,系原案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5221983********,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乡**村,住利津县**乡。
申诉人齐某某因马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不服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利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申诉人醉酒后与被申诉人争执厮打,当时意识不清,遭到被申诉人一家人殴打,并被被申诉人持菜刀将其头部左耳处砍伤,鉴定为轻伤二级,被申诉人拒不赔偿申诉人的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请求:1、依法追究被申诉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2、赔偿申诉人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6900元。2018年2月5日,申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6年2月2日17时57分左右,申诉人齐某某醉酒后与马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齐某某将马某某家中东风雪铁龙轿车车前挡风玻璃打破,并将马某某母亲徐某某打伤。马某某用铁铲将齐某某头部左耳处打伤,构成轻伤二级。此事实有申诉人齐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住院记录、鉴定意见、被申诉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诉人马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有自首情节,且本案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利津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维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