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03 浏览次数:0
为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开展释法说理、矛盾化解,促进规范用权和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山东省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我院决定公开选任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市院)第二届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市院听证员20名。
二、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在东营。
下列人员可以优先入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具有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法律背景的人员;企业公司人员、街道社区人员、会计师、经济师、建筑师、心理咨询师、医学专家、中小学教师;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和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专业人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党政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听证员职责的人员。
三、工作职责
本公告所称听证员,是指按照规范程序入选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依法参加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听证活动,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意见,同时忠实履行听证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并保守案件秘密的听证人员。
四、听证员的履职保障
听证员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检察机关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五、听证员的任期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
六、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本次选任接受公民自荐报名,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报名。
(三)报名材料:本次报名材料采取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公民自荐报名的,填写《听证员自荐报名表》;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的,填写《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见附件)
1.以邮寄方式报送报名材料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一式2份;
(2)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3张;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5)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2份。
邮寄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61-1号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邮编:257091,收件人:聂文妍,联系电话:0546-3011297。
2.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报名材料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的扫描件;
(2)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电子版(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
(3)身份证、户口本扫描件;
(4)学历证书扫描件;
(5)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报名的人员需将报名材料制作成PDF电子版,并打包命名为“姓名+听证员报名资料”。通过网上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后,应当及时进行电话确认。
七、选任程序
(一)资格审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听证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对报名者进行审查,确定听证员候选人。
(二)组织考察。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将组成考察组,主要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当面谈话等形式进行,重点考察候选人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表现。
(三)确定人选。通过组织考察的听证员候选人,由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评议、集体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将在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对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并在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听证员名单。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聂文妍
咨询电话:0546-3011297
邮箱:1182378777@qq.com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