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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镇村干部职务犯罪 服务新农村建设
  来源:预防办  作者:胡继坤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镇村干部是具体的组织者、实施者和带头人。然而近年来,镇村干部职务犯罪现象突出并呈上升趋势,且大案、窝案不断发生,严重妨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此,加强镇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治保证,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一、当前镇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现状
2004年至2005年,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镇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6件17人,占查办案件总数的67%和68%,其中村干部职务犯罪9件9人,镇干部职务犯罪7件8人。与2002年、2003年立办镇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仅为2件2人相比较,无论是从发案的数量还是从发案的比例来看,均反映出镇村干部职务犯罪大幅上升的严峻态势。
二、镇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农村支部书记犯罪居多。从犯罪主体的身份来看,村书记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占绝大多数。近两年我院查处的9名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除1人为村主任外,其他8人均为村支部书记。村支部书记职务犯罪占村干部职务犯罪的89%,占镇村干部职务犯罪的47%。甚至个别镇出现村支部书记因涉嫌职务犯罪或违法违纪问题被“一锅端”的局面。如本院查处的余刚贪污一案就牵出河溶镇9名村支部书记涉嫌贪污公款的违法违纪窝案,其中有4名村支书因构成犯罪受到了刑事追究。
2、贪污贿赂犯罪突出。从已查处案件所触犯的罪名来看,镇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贪污受贿犯罪突出。我院近两年查处镇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6件17人,均为贪污受贿犯罪。其中贿赂犯罪3件3人,占25%;贪污犯罪12件13人,占75%。比较而言,贪污犯罪占绝大多数。
3、相互勾结引发窝案串案。近年来,镇村干部职务犯罪由以往的单一作案逐步演变为合伙作案,从而引发窝案串案。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镇村干部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实施作案。如曹彬、余刚系列贪污案。2004年,我院通过查处河溶镇党总支书记、副镇长曹彬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受贿一案,一举查处了河溶电信分局局长余刚与河溶镇9名村支部书记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权侵吞电话初装费共24万元的窝案。二是村书记和村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合伙作案。去年5月,本院查处了坝陵办事处群力村党支部书记刘明桃与村主任杨合军相互勾结利用职权贪污案,刘、杨二人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土地征用补偿款895989.25元,私设“小金库”,将其中部分公款私分、挪用。
4、作案次数及犯罪数额大幅上升。从犯罪手段来看,镇村干部职务犯罪作案手段相似,大多数采取虚列支出、重报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但作案次数上愈来愈多地呈现出多次作案、重复作案的特点。如原宜昌市草埠湖管理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副县级)葛文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7次虚列支出、重报支出贪污公款44137.50元。从犯罪数额来看,镇村干部犯罪数额大幅上升,2003年查处的镇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均为1万余元,2004年查处的镇村干部职务犯罪窝案涉案金额高达24万元,2005年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单案涉案金额就已高达12万元。
5、土地征用补偿款成为主要侵害对象。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各镇处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建房、修路、建厂等基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长,尤其是高速公路和铁路复线建设征地,由此而产生的大量土地征用费、补偿费便成为“村干部”非法攫取的目标。1997年以来,荆宜高速和襄石铁路复线从我市王店镇西泉村、石门村、庙坪村、木店村征地修建,上述四村的支部书记利用协助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目侵吞、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收受他人贿赂,先后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镇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成因
1、法治意识淡薄。就本院所查处的镇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涉案人员都具有党员身份,都是曾经在基层组织中起过带头作用的好干部。究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在于放松了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对自身的作用和责任缺乏清醒认识,理想信念动摇,公仆意识淡薄,一旦面对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侵蚀,则无法抵挡住腐朽思想的刺激和诱惑。有的镇干部清廉一生,退休之际看见他人有车有房有钱,心理极度失衡,产生了“捞一把”后退休的心理,向公款伸出了罪恶之手,大到个人房屋购置,小到服装烟酒一律公款消费,身陷犯罪泥潭而不能自拔。有的村书记为了给村干部谋福利,不惜动用土地补偿金购买保险,甚至虚列名目发钱分物,直至案发后对自己“做好事”触犯了刑律而感到非常委屈。
2、权力过于集中。就发案村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村干部的权力高度集中,民主管理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一是对现行的村民自治条例学习宣传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群众的民主权利行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二是村干部管理农村事务方式粗暴,独断专行,“一言堂”情形严重,民主管理缺位;三是镇村干部长期为官,权力欲极度膨胀,个别镇村干部认为自己劳苦功高,公款消费理所当然。有的村干部在本村形成某种权势,出现村民不敢管,村代表不能管,镇政府管不了的现象。
3、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缺乏制度的有效约束。有的镇村在领导分工、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土地征用等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未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造成分工不明,权责不清。二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在执行村务、政务、财务公开活动中,有的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也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等等,但存在“假公开、半公开”的现象,农民群众不明真相,无法实施监督。三是各级组织没有充分发挥出监督作用。上级或本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机关应当经常对镇村进行监督,但因多种原因使部分镇村成为被监督的真空,形成了“天高皇帝远,权力任我用”的现象,助长了镇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
4、财务管理混乱。一是镇村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村级财务虽然实行了村帐镇管,但是有的村仍然存在私设“小金库”、实行“两本账”的现象。同时镇政府在村级工程建设及专项资金上未实行严格管理,通常安排村书记一人负责对工程建设的协助和补偿资金的管理,使村书记的权力失去应有的监督,极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村干部分工不明。有的村表面上实行财务审批村书记一支笔,但村主任同样也有权力签批开支单据,有的村委会主任或支部书记既是审批人又是经费开支经手人,随意开支公款,使会计管不了账、出纳管不了钱,有的甚至会计、出纳一肩挑,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失控;有的村公章管理落实不到人,为村干部侵吞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三是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唯村书记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也给村干部职务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遏制和预防镇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1、强化预防教育,使镇村干部不想犯罪。一是强化政治教育。加强对镇村干部的廉政和宗旨教育,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镇村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建设,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使广大镇村干部自觉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头人。二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结合查办的镇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特别是积极预防侵农、害农、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通过采取案例展示,巡回演讲等形式,深刻揭示职务犯罪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和给干部个人、家庭带来的悲剧性后果,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触角延伸到镇村,让法制教育进村入户,真正从源头上遏制镇村干部职务犯罪。三是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如我院与当阳市委党校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成为经常性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也可以借鉴为组织镇村党员干部接受定期培训学习,增强法制观念的有效方式。
2、完善监督措施,使镇村干部不能犯罪。一是建章立制,对镇村“一把手”、重要部门、重点工程建设、村级财务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划清责任,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监督模式。二是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完善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制度,使基层党组织处在全体党员的民主监督之下。三是加强财务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经常加强对镇村财务的检查监督,镇经管部门应当将村级各类收支纳入镇管,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切实规范村账镇管。四是落实政务、村务双公开。坚持实施“阳光”财务,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参与农村财务的清理整顿,使村里各项收支处于群众监督之下,给群众以明白,保干部以清白,从根源上铲除滋生腐败和犯罪的土壤,化解干群矛盾,融洽干群关系,确保农村大局稳定,促进新农村发展进步。五是探索建立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并列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代表直选产生,独立行使监督村务的权力,使村干部处于有效监管之下。
3、建立激励机制,使镇村干部不愿犯罪。一是提高镇村干部待遇。在政策范围内,加大公务员待遇落实力度,建立合理的农村干部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切实改善当前农村干部普遍存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因公消费得不到补助的情况,做到责权利对等,进一步提高镇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使其不愿犯罪。二是建立廉政奖惩机制。对领导干部实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奖惩机制,将年度镇村干部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与各镇党委“一把手”的工作业绩挂钩,“一把手”与各村书记签订责任状,落实廉政责任制度,对于廉政绩效突出的则给予一定的奖励。三是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建议在各镇村建立举报站,设立举报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比例兑现奖金,将反腐败工程落实到基层,让人民群众看到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提高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
4、加大打击力度,使镇村干部不敢犯罪。一是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大查处违纪案件的力度。发挥各镇纪检、监察、审计、会计、农经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加大对基层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查处镇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的能力,对违反党纪国法的镇村干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二是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惩治腐败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争取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与配合,积极挖掘犯罪线索,加大侦查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三是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处罚力度。审判机关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特别是对侵害“三农”的犯罪案件要从严从重处罚。四是完善立法。在对经济犯罪适用刑罚处罚的基础上,建议立法考虑适用超过其犯罪数额的罚金刑。面对高数额的罚金,领导干部必然会心生怯意,促使其自觉抑制贪念,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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