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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治理商业贿赂,检察机关正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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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毒害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今年来,宜昌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着力查办各类商业贿赂案件,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积极贡献。
 
商业贿赂是什么?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检察机关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职责: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批捕起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对有关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等4项职责任务
检察机关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检察机关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围绕商业贿赂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和行业开展工作,重点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等行业中发生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是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严肃查处国有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大肆行贿、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也要依法惩处。 
治理商业贿赂,我们标本兼治,注重预防:治理商业贿赂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既要治理、又要预防。在专项工作中,我们不大加强个案预防、专项预防与系统预防力度,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一是抓好预防宣传教育,深入重点行业和单位上好法制课,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的职责,激发广大群众举报商业贿赂犯罪的积极性。目前,已深入电力、教育、金融、国土、税务等行业领域讲授法制课89余次。二是结合查办案件,利用检察建议等手段,针对办案发现的管理漏洞、薄弱环节,督促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制约。全市目前已发出检察建议67余份。三是积极开展预防调研。我们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我市近年来查处重点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对办案中发现的犯罪特点、犯罪易发多发环节以及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科学依据。四是逐步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倡导诚信、阳光的商业规则。
检察机关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政策界限:检察机关办案中需要准确区分的10条法律政策界限一是准确区分检察机关立案管辖案件与其他机关立案管辖案件的界限。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应主要限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件和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行贿案件,除非主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可以为主侦查外,其他商业贿赂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二是准确区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界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改制后,受国有单位明示委托、委派的管理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宜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三是准确区分正常商业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贿赂限于“违反国家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和接受折扣、回扣的,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四是准确区分服务报酬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兼职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技术咨询、中介服务,提取合理手续费、中介费或劳动报酬的,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是受贿;如果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商业活动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获取个人“报酬”的,属于受贿。五是准确区分一般“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利用职权收受所谓“红包”,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但基于专业技术优势而给予的酬谢,一般不宜认定为贿赂。六是准确区分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要适度把握涉案数额标准、情节轻重来区分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七是准确区分不规范经营与单位行贿的界限。企业为融资借贷、沟通产供销渠道等“正当利益”而送礼的,属于不正之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为单位行贿。八是准确区分单位收受回扣行为与个人受贿犯罪的界限。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的,不是单位受贿,但可以对情节恶劣的个人以受贿罪查处。国有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帐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轻易作犯罪处理;单位收受回扣后用于集体福利开支的,不宜认定为犯罪;在小范围内以各种名义私分的,要区分不同人员的责任,重点追究决策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个人接受回扣后上交单位,经领导决定以提成奖励方式返还给个人的,应视为个人合法收入;个人为捞取回扣而与卖方勾结定价或购买伪劣商品,损害单位利益的,应认定为个人受贿。九是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是假借单位名义,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十是准确区分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危害不大的贿赂行为与贿赂犯罪的界限。在自查自纠中主动说清问题并认真整改、积极退赃的,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以犯罪追究。
检察机关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刑事政策: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主动讲清问题、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检举犯罪、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可追究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依法不予立案;对于立案后不妨碍诉讼活动的,可不采取拘留措施;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对于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不诉;对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妄图对抗侦查、逃避法律追究的,依法从严惩治;对于顶风作案的,坚决严厉打击;对于在行业领域内带有普遍性、人数众多的案件,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防止不分轻重主次、打击面过宽。同时,要坚持法治原则,把握好政策尺度,不能擅自突破法律规定,搞“法外施恩”,更不能徇私枉法,有意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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