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 月,我有幸参加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金融凭证诈骗案的出庭公诉工作,那年,我刚好三十岁,从事公诉工作三年。这场唇枪舌战地激烈鏖战,打击了犯罪份子的嚣张气焰,改变了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赢得了辩方的尊重,取得了明显的庭审效果,最终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抚今追昔,八年前发生的一切依然历历在目,清晰如昨。
上世纪九十年代,经济高速发展在全国各地掀起了融资热。一些犯罪份子也看中了其中的商机,伸出了罪恶之手。广州经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仕强、广东省丰顺县康达公司经理郑木宽、广东省丰顺县公路局职工杨国华共谋以融资为名诈骗钱财。何仕强、郑木宽联系了中国建设银行丰顺县行长李广荣,李广荣表示可以提供方便。1997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当阳市支行轻信了中间人的介绍,安排职工朱某某前往广东省丰顺县融资,落入了犯罪份子精心编织的圈套,被骗资金1000万元。由于上列人员与当地执法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犯罪分子迟迟不能在当地受到法律制裁。万般无奈之下,农行当阳市支行向当阳警方报案。1999年,当阳市公安局先后将何仕强、郑木宽、李广荣、朱植南、杨国华等人抓获归案。何仕强、郑木宽、李广荣、朱植南、杨国华人生经历复杂,反侦查能力强。到案后,何仕强、郑木宽、杨国华交待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李广荣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朱植南则装疯卖傻。犯罪份子的家属也纷纷鸣冤叫屈,聘请了北京、广州、武汉、当阳四地共7名律师,组成了豪华的律师团。其中有为刘晓庆、郑州涉黑案主犯担任辩护律师的知名人士李霄林。告状信也寄到了各级机关直至全国人大、国务院、高检、高法。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里应外合,多方出击,使我院面临着空前的压力。开庭前一星期,为加强公诉力量,院领导临时决定让我参加出庭公诉。那年,我三十岁,从事公诉工作三年。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三名公诉人将面对五名被告人、七名辩护人,这是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在压力面前,我更觉得这是一次检验检察机关能力、提高自身工作水平机会。为此,我作了细致的准备。因为时间很紧,我只得加班加点地熟悉案情。我认真翻阅了厚达四本的侦查卷宗,对重点内容作了详细的摘抄。对辩护人、被告人可能提出问题,分事实证据、案件定性、诉讼程序三大部份进行梳理,预测庭审控辩的焦点,制定周密的预案,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淹。在院领导的主持下,出庭公诉组开会研究了出庭预案,对我们出庭公诉的三人进行了分工。由于我介入时间短,被安排主诉一人——主犯何仕强。
2000年4月11日,是我终生难忘的日子。这天,何仕强、郑木宽、李广荣、朱植南、杨国华金融凭证诈骗案在当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鉴于该案的特殊影响,当阳市一百多名各界人士到庭旁听,气氛相当紧张。开庭刚开始,我就被推上了风口浪尖。由于该案的起诉书长达近万字,而承办人年迈体弱,起诉书宣读到一半就声音沙哑难以为继。我临时接过了宣读起诉书的任务。当时我突然有种预感:在这起庭审中,我可能不再是助手。起诉书宣读完后,李霄林首先发难,提出了我意料之中的问题:指责当阳市政法机关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该回避。我当即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可分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该案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在当阳,且造成了中国农业银行当阳市支行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可视为犯罪实际结果发生在当阳,当阳市司法机关对该案具有无可争议的管辖权。最后,我又强调指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权利,辩护人无权申请回避。审判阶段的回避一般针对审判人员而言,审判机关的回避是指审判机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审判机关不得审理该案。当阳市人民法院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亦无利害关系,无需回避。有理有据的回驳,让原本以为胜券在握的辩护人大吃一惊:他们没有想到在一个小小的县城会遭遇如此强有力的对手,不屑一顾的气焰迅速消失。接下来的讯问更加艰难。被告人异口同声拒不认罪。针对不同的被告人,我采取了不同的讯问策略。对被告人何仕强、郑木宽认定是融资,而不是诈骗的辩解。我首先问二人何为融资,二人不知是计,作了如实陈述。我紧接着问既然是融资,为何不与银行签订借贷协议而伪造银行存单?为何只有分赃约定没有还款约定?为何被害人报案后闻讯逃跑。面对我步步紧逼“三个为何”的连珠式发问,被告人无言以对。针对被告人李广荣、朱植南认为没有犯罪故意、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辩解,我针对二人在得知何仕强等人因金融诈骗受追查后,仍然在其办公室将中国农业银行当阳市支行1000万元真存单交给何仕强,使得何仕强等人掉包成功,将假存单交给了中国农业银行当阳市支行,造成农行受损1000万元的事实的每个过程进行推举。质问被告人,如果没有他们的参与,整个诈骗行为能否得逞?被告人有口难辩。针对杨国华,我重点对其伪造银行印鉴、存单的行为进行讯问,在铁的事实面前,被告人低下了高昂的头颅。我的表现沉重地打击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赢得了旁听领导及各界人士的一致认可。庭审间隙,检察长临时决定,要求我挑起主诉全案的重任。
随后的法庭调查阶段,控辩更趋激烈。控辩的焦点集中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辩护人提出:讯问超过12小时、存在刑讯逼供,证据不合法。我提醒辩护人:12小时的规定是针对传唤而言,不适用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强调,辩护人提出讯问超过12小时的论点也是基于笔录较长的臆测。针对刑讯逼供问题,我作了如下答辩:讯问笔录中既记载了被告人有罪的供述,也记载了其无罪的辩解。既记载了主要的犯罪情节,亦记载了一些无关犯罪的细节。这些细节与后取的其他证言均能吻合,从根本上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庭审调查采取一证一质的方式,辩护人不放过每一个证据,我们也不假辞色,针尖对麦芒,逐一驳回。
庭审持续了四天,第五天是星期六,法庭休庭。被告人家属见庭审逐渐陷于被动,又使出了杀手锏:一是辩护人借故不出席下一阶段的开庭。二是借助媒体的力量制造舆论。星期六,《南方都市报》第一版以耸人听闻的标题——《惊天黑案》对该案进行歪曲报导。该文颠倒黑白,大肆污蔑当阳市政法机关,妄图误导舆论,对庭审施压。一时间,黑云压城。我们向上级机关撰写了报告,针对该文的论点逐一批驳。我们的工作获得了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当阳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4月27日,该案继续开庭审理。开庭前,李霄林主动与我握手,从他的目光中我看出了对对手的尊重。下午,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经过四天的庭审,被告人何仕强、郑木宽、杨国华是否构成犯罪已是铁板钉钉,三人的辩白已不堪一击。针对李广荣、朱植南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我引经据典一一阐释。犯罪故意分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一种是间接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广荣、朱植南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被告人何仕强、郑木宽、杨国华正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不仅出面配合蒙骗事主,还故意将事主真实有效的存单交给被告人郑木宽,为三人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二人有犯罪故意,符合刑法理论中帮助犯的特征。被告人李广荣、朱植南个人虽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事后亦未参加分赃,但共同犯罪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均具备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条理清楚的答辩击中了问题的要害,辩护人在辩护中情急之下理屈词穷,竟指责公诉意见批评当地政法机关不作为是攻击我们伟大的党,惹来一片笑声,为历时五天剑拔弩张的庭审增添了一点花絮。
最后,当阳市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仕强、郑木宽、杨国华、李广荣、朱植南14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5人不服上诉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在随后的一年时间里,当阳市农行又通过民事诉讼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
这次庭审既是对我院执法能力的一次考验,也是对我个人公诉能力的一次考验。幸运的是,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公诉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经受住了考验,以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检察机关的权威。通过这次庭审,社会各界对我院及我个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2000年8月,湖北电视台等八家新闻单位“公正执法基层行”栏目专门对此案作了报道。那段时间,我几乎成了当阳的名人。而庭审的成功,也更加激发了我作为一名检察官的社会责任感。我更加用功地学习专业知识,终于在2003年通过了全国司法资格考试。2005年,我又办理了全省最大涉黑案的刘晓斌、王小明等二十余人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其中三人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由于表现出色,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并被评为湖北省优秀青年卫士。这次难忘的庭审经历,成了激励我奋发向上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