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当阳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向当阳市检察院报捕一案件。该院通过审查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但其行为可能涉嫌更为严重犯罪。经与侦查机关沟通后,没有简单的不捕了事,而是积极开展引导侦查取证,最后以抢劫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称,2007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辉等人获悉被害人张艳春正坐庄赌博,且手气不好,便想去趁机赢钱。在赌场,张辉先向张艳春的叔父张世富借现金一万元做本钱赌博,遭到拒绝后,便打了张世富两耳光,后又无故殴打张艳春和另一参赌人员张永华,直至案发被抓获归案。为此,公安机关以张辉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提请批准逮捕。
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张辉一次无故殴打三人,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但类似的行为只有一次,所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未及《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程度。公安机关认定张辉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明显不当。但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人反映张辉在殴打他人时,有从被害人手中夺走现金7400元的事实。但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只字未提,案件材料中能证明该行为的证据也不确实。显然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只注重搜集了张辉打人的证据,而对抢劫犯罪的事实未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准确地打击犯罪,当阳市院承办人员在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3次沟通、交换意见后,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证据意见书,要求侦查人员围绕抢劫犯罪的构成要件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后经补充侦查,张辉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逐渐清晰,7月2日,当阳市院在公安机关再次报捕后当日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