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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察微析疑,当庭否决被告人自首情节
  来源:公诉科  作者:杨峻峰
   近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春涛故意伤害一案,由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春涛有期徒刑15年,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
   2007年1月2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赵春涛在郭家场村六组史俊家卧室内与史俊、李国平喝酒吃饭,当时因停电卧室内只点了根蜡烛。被告人赵春涛与坐在床上玩手机的潘大军(殁年37岁)发生口角,二人相互拉扯并讲狠话后,被告人赵春涛先走出卧室,潘大军提起一把椅子跟着走出卧室,二人在史俊家堂屋内发生打斗,在打斗中,潘大军持木椅将被告人赵春涛砸趴在堂屋内的麻将桌上,被告人赵春涛在麻将桌上摸到一把尖刀,持刀向潘大军左上臂及左胸部连刺两刀,致其死亡。后被告人赵春涛主动打电话报警投案。          
   公安机关将此案侦查终结移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主办该案的主诉检察官在审查阶段提审犯罪嫌疑人赵春涛时,发现其有翻供的迹象,犯罪嫌疑人赵春涛为了自保,辩解说被害人在现场曾拿菜刀和绳子威胁过自己。但该辩解情节在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并无反映。为了保证庭审效果,防止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主诉检察官亲自下乡找到目击证人,取得了关键的证言,证实了被害人在现场并未拿菜刀和绳子。该案开庭时,果然在主诉检察官的意料之中,被告人赵春涛翻供了。主诉检察官当庭出示了已补查的有力的证人证言,一针见血,让被告人赵春涛当场就哑住了。主诉检察官乘胜追击,在发表公诉意见书的时候,慷慨陈辞,认为被告人赵春涛当庭翻供,其自首情节不能成立。最后,法庭采纳了主诉检察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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