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就强调“严打”精神,实践证明,“严打”对于有效遏制犯罪高发势头、保证国家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近年来的法治事实证明,一味从严打击犯罪并不能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及犯罪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激化某些社会矛盾,增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成本。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与时俱进适时推出“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要依法予以宽的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的精神”的轻缓刑事政策,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取得良好的效果。本文主要从当阳市检察院现行公诉工作实践出发,探讨在公诉工作中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相关问题。
一、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实践
自2005年以来,当阳市检察院在公诉工作中逐步加大了落实轻缓刑事政策的力度,并在相关的运行机制、法律手段、适用对象等方面进行了有宜探索。
1、着眼提高办案效能,建立三种工作机制
第一,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近年来,我市刑事案件数量虽呈增长的趋势,但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自2003年以来,公诉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436人,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包括判处缓刑、拘役、罚金、管制、免于刑事处罚)829人,约占起诉总人数的58%。此外,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达30人。一方面,刑事案件不断增多,轻罪案件所占的比例较大;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紧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公诉部门仅有办案人员6名,而自2003年以来,当阳市检察院共受理移送审查(不)起诉案件1142件1705人,人均办案190件284人,办案人员压力大,基本处于超负荷工作。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公诉部门及时改进办案分工,实行简案分流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指定专人办理,同时简化该类案件办案文书,缩短办案期限,依法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结运行通道,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倾斜,提高了公诉部门的整体效能。
第二,完善办案的奖惩机制。公诉部门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把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情况纳入科室年度绩效考评,直接与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挂钩,规定每成功、正确办理一件轻微刑事案件,年终考核加1分。同时,采取公诉部门自查与院专班评查相结合,月查和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简案分流的案件实行重点评查,对发现问题的案件,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并要求写出整改说明报院案件评查小组备案。评查情况作为科室内部考评的重要内容,这一机制的建立实现了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办案协调机制。公诉部门经与本院及公安、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协调,就轻微刑事案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快侦、快捕、快诉、快审”的工作机制。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可适用简易审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快速通道程序并需要逮捕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刑拘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对启动快速通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在3日内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对适用快速通道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将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告知书分别送达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并在受案后15日内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法院受理案件后,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外,应当在20日内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2、着眼政策落实,适用三种处理方式
第一,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适用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依法适用不起诉时主要从三个方面严格把关:一是在指导思想上,严格把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着眼于“宽”的标准,防止矫枉过正;二是严格在规范程序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确保程序到位;三是保障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化解矛盾,实现恢复性司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目的。
第二,依法适用量刑建议。对于确需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一是保障证据的全面性,既出示证实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又出示刑事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自首、主动停止侵害等从宽、从轻证据,体现司法公正;二是积极提出减轻或从轻的量刑建议,通过量刑建议的提出,使被告人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
第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程序。对于两类案件,公诉部门依法快速审查结案,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部门通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积极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二是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公诉科也积极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3、把握要点,关注四类案件
第一,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我们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尽量保障其法定代理人参加旁听,适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并与其代理人探讨对孩子教育得失;在案件处理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严格执行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的原则。对确须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第二,对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着眼实现恢复性司法,依法从宽处理。但重点把握以下四点:一是案件是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等之间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伤害案件;二是确保程序到位;三是被害人满意;四是社会转化措施落实。
第三,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我们着眼社会和谐,着眼个人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从宽处理。
第四,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坚持从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出发。对一般参与者,慎重提起公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二、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简单适用相对不起诉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
公诉实践中我们发现,对于实施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人适用不起诉制度,刑诉法仅仅在程序上赋予检察机关终止诉讼的权力,而对案件处理的实体权力未做规定,虽然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却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处分权,适用不起诉虽一定程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有时被害人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得不到保证,简单适用相对不起诉既影响了恢复性司法的实现,也影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2、不起诉程序过于繁冗
根据相关规定,公诉部门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需一律提交检委会讨论后才能做最后决定。这一规定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使办理的案件都能做到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但毫无疑问繁冗的不起诉程序严重制约了轻缓刑事案件办理的进程。一方面,有许多拟不起诉案件案情较简单、相似,重复提起检委会讨论,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在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过程中,要求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就要求相应增加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根据现有规定,所有的不起诉案件均需提交检委会讨论,这无疑不仅增加了公诉部门的工作负担,同时也增加了检委会的工作量,导致重复性的司法资源浪费。
3、量刑建议作用未得有效发挥
一方面,虽然从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看,公诉人在庭审中可以对量刑问题进行辩论,但目前
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赋予相应的权威性,甚至有人认为量刑建议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因而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采信度较低,影响了公诉人员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比较侧重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出庭水平和公诉能力的提高,比较关注对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对被告人的定罪是否准确,而对具体的量刑,一般不太关心,导致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量刑一般只笼统或简单表个态,量刑建议的法律质量不高,影响了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信率。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期帮扶效果不理想
近年来,当阳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自2003年以来,我市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就达279人,占我市同期犯罪人数1705人的16.4%,其中不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45人,在校学生有32人,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6.1%和11.5%。办案中我们发现,由于后期思想、教育工作未做到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近五年来,当阳市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29人,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10%。如犯罪嫌疑人张云(男,生于1989年9月23日)于2004年6月8日抢劫作案2起,鉴于其为未成年人,承办人员积极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后张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但由于他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社区、家庭教育、帮扶未到位,张云又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作案二起,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非法持有枪支一支,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5、落实轻缓刑事政策,缺少统一的适用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究竟一个案件在什么条件下属于“可以”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实际操作中,这是承办人员在大的方针政策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因缺少统一的客观标准,致使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承办人来判断,可以有不同的结果,这直接导致对案件的处理相异,显然是与公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化建设要求相违背的。
三、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建议
1、增设不起诉替代措施
不起诉替代措施允许检察机关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采用其他相应措施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如:对行为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金或者责令行为人进行一定时间的社区劳动,并负责对行为人在不起诉考验期内的考察和监督工作。
2、简化部分不起诉决定程序
对于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影响不大的一般轻微刑事犯罪,建议检委会适当放权,由分管检察长做最后决定;建立判例制度对案情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有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不起诉案件的前提下,由分管检察长甚至经科室集体讨论后可直接决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3、保证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案后回访制度效果
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主要是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阶段,其思想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因此,建议对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建立不定期考察回访制度,督促他们自觉改正自我,并督促社区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扶,真正起到挽救的作用。
4、落实量刑建议权
第一,建立量刑建议权考核机制。应充分重视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将是否正确、准确行使量刑建议权纳入日常考核机制,特别是对符合轻缓刑事政策的案件量刑建议的考核。
第二,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内容,使每个公诉人员做到对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准确把握,提高量刑建议的针对性、可采信性,避免模棱两可、含糊其词。
第三,提高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建议进行相关立法,明确公诉部门的量刑建议权,统一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公诉部门量刑建议权的认识,从根本上消除审判机关对公诉部门量刑建议的不置可否现状。
5、统一操作规范标准
加强对轻缓刑事政策的探索和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和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轻缓刑事政策实施办法,统一规范,使各级检察机关在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