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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民行科  作者:罗官萍
   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职能,其重要性已日益显现。作为一种审判活动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民事行政检察对于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民行检察工作通过十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创新出一些有效的监督机制,但较之刑事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滞后且不完善,致使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障碍,束缚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表现是:
    1、受理申诉的案源逐年减少
    我院1999年至2002年受案数分别是30件、54件、27件、37件,而2003年至2006年的受案数分别是31件、17件、16件、16件,受案数不仅逐年减少,而且下降幅度较大。
    2、《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规定了检察机关抗诉不予受理的八种情形,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加之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力度逐年加大,使得检察机关有效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小。
    3、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级不够明确,环节多,时间长,致使当事人惧怕讼累而怠于到检察机关申诉。加之民事行政检察抗诉办理时间长、环节多,使部分当事人对民行检察监督失去耐心。现行诉讼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只有提请抗诉权,但上级院因基层院的案源不足而以交办的方式赋予基层院对二审案件的建议提请抗诉权,由此二审案件经过基层院审查后,报上级院审查,案件要经过三级院的审查才能决定是否抗诉,程序复杂,时间漫长,一个案件少则半年,多则年余,方能启动再审程序,致使当事人失去耐心。而法院的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处理完结,两相比较,当事人大多选择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而不到检察院申诉。
    4、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不够,社会公众知晓率不高。
尽管检察机关每年都要举行一次举报宣传周活动,但在宣传内容上往往侧重于打击职务犯罪职能的宣传,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部分,虽然也进行了搭车宣传,但不够深入细致,社会公众,尤其是乡村农民缺乏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了解,即使对生效裁判不服,也不知道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5、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业务素质不高,与工作不相适应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对干警的知识结构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而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受此影响,在人事安排上往往将那些年轻的、学历高的同志放在自侦和刑检部门,民行检察部门往往安排一些半路改行的老同志,很多地方的民行科成了养老的地方。而一些老同志大多对刑事领域业务较熟,对民商法律知识方面理论功底不深,致使对案件的审查、对法律关系的把握等方面发现问题的能力较差,说理能力不强,从而影响到提请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6、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效果有限
随着司法改革力度的加大,检察系统上下均强调工作方式的创新,各地检察院开辟了检察建议这一诉讼外监督方式,但这一监督方式对人民法院无强制约束力,法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以致在实践中作用不大,效果较差。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角色不到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重刑轻民”、“刑法本位”等观念长期禁锢着人们的思想,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能和机构主要是按刑事检察的需要设置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诉讼,却由民行检察一个部门承担,民行检察在检察业务中的比重很低。
2、民事行政诉讼的立法还不健全不完善,尤其是缺少监督程序的立法。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制度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法律对“审级、审限、调卷”等未予规定,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在很大范围内失去了应有的检察监督制约。
3、民行检察监督方式单一,对于执行、调解、先予执行、诉讼保全等领域,检察机关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很难给当事人以程序救济。
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队伍力量薄弱,尤其是专业化水平不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对策
    1、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信心和责任感。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实现权利救济的渠道之一,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赢得了广泛的理解与支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也会逐步成为最主要的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执法为民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民行检察干警应清醒地认识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主动积极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2、加大宣传、拓宽案源,让民事行政检察家喻户晓
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在拓展案源方面,一是要主动加强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及本院各业务科室的联系。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二是加强同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的信访部门联系,从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来源。
3、强化措施,狠抓办案,全面履行监督职能
一是要加强办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主要通过办案来体现,我们必须要靠好的案件质量来提高民行检察工作的美誉度、公信度和群众的支持度。在办案方面既要注重案件质量,又要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要探索多种形式的监督方式,如再审检察建议等,增强监督的效果;三是要大力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适时开展违法调查等增强法律监督的力度;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4、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一是要把那些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民行检察部门;二是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包括以案代训、以会代训等,相互交流,开展调研。
    5、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寻求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使党委、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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