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道路的改善、各型车辆保有量的提高,正显现交通肇事案件新的发案特点,涉农交通案件频发正成为危害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的一大隐忧。笔者力求通过对我院2005年以来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探求原因,提出遏制涉农交通肇事频发的对策和建议。
一、交通肇事犯罪发案的新特点及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
1、交通肇事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农交通肇事案件的比重大。从2005年至今年四月底,我院共受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77件,其中,2005年26件,2006年31件,而2007年仅1-4月就达20件,呈逐年快速上升的态势。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农民的30件30人,占案件总数的39%;受害人为农民的51件62人,占案件总数的66.2%。
2、摩托车肇事案件比重逐年上升,农民摩托车驾驶员所占比重大,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2005年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10件10人,占当年发案数的38.5%,其中摩托车驾驶员为农民的6件6人,占摩托车肇事的60%;2006年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16件16人,占当年发案数的51.6%,其中摩托车驾驶员为农民的12件12人,占摩托车肇事的75%;2007年1-4月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9件9人,占同期发案数的45%,其中摩托车驾驶员为农民的7件7人,占摩托车肇事的77.7%。
3、乡村道路正成为交通肇事发案的重要地点。2005年、2006年、2007年1-4月交通肇事发案地点为乡村道路的案件为6件、10件、7件,分别占同期案件数的23%、32.3%、35%。
4、涉农交通肇事车辆未办“交强险”的比重大,为交通肇事的善后赔偿带来了极大困扰。如,邓某某(59岁,农民)驾驶摩托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因未办理“交强险”,不仅自己的伤势未得到很好的治疗,而且在法院判决后,因无钱赔偿,只能以小麦抵帐,不仅使被害人家属的精神未得到充分抚慰,而且自身生活也陷入了极大困境。
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使农村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因案交恶的现象日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性发展。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农民)夜间驾驶三轮摩托车,由于疏忽大意,将躺在公路上面酒醉不醒并沾亲带帮的李某刮伤致死,王某某被刑拘后,双方家属一段时间里仍反目成仇,相互交恶,给当地的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地负面影响,后经我院通过“捕前和解”程序做工作才缓解了这一社会矛盾。再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农民)驾驶两轮摩托车交通肇事后。为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刘某某不得不卖掉了住房,并欠下了巨额外债,上高中的女儿的学费也成了大问题。每一案件背后的民事赔偿对于肇事及被害人双方都是永远而又辛酸的疼,特别是在现在“祖父母、父母、一个孩子”成为农村家庭的主要结构形式时,一个青壮生命的丧失对家庭、对乡村安定带来的损害是不言而愈的。
二、涉农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
涉农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很多,既有驾驶人员素质低下、风险意识不足的个人原因,也有农村道路等级低的客观原因,但笔者认为农村交通观念的更新未能与时俱进是涉农交通肇事案件快速上升的根本原因。
1、交通法规教育的滞后与农村交通工具快速更新不相适应。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运输车、农用车、摩托车等各型车辆大量涌入农村,交通安全已经到了农民的家门口,但农民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却没有质的提高。一方面,在一些乡村中,农民对交通法规的认识还处于低层状态,在一些人眼里,想当然认为“只要不进城、不上等级公路,我的车想怎么开就怎么开,只要不撞死人,谁也管不着”。因而,在乡村中,大多都知道无证驾车祸患无穷,但谁也不会去关注、去制止,一些年青人在购买了摩托车后,稍加摆弄就骑车上路,开起车来风驰电掣,不顾后果。一些长者对自己的小孩驾驶摩托车上路不以为然,甚至有些家长还引以为荣,大肆炫耀。从而造成无牌无证、超速行驶、超载滥载、酒后驾车、不交强制保险等现象随时可见,引发不少交通事故,影响了农村生产生活。另一方面,对如何在农村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还缺乏有效的办法,存在死角。受过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较好,但对行人的安全教育十分缺乏,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更加薄弱,2007年1-4月的20交通肇事案中就有6案的受害人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且其中5人为农民。
2、交通管理的“盲区”与农村交通基础建设的发展不相适应。随着村村通公路工程的快速进展,田边地头的硬化道路上的各型车辆不仅多了,而且快了,但交通管理向乡村道延伸的速度却没有跟上来。在乡村道上,除各村在入口设置的限制大车进入的水泥墩和极少数土制减速板外,再没有任何交通标志。交通管理的力量也仍集中在主要干道上设卡纠察,乡村道管理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其中有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的原因,也有是否把乡村道纳入大交通格局的观念问题。
3、个别地方乡村道路改造起点不高,要求低。个别村组在乡村道改造上,认识停留在“只要把道路硬化了,雨天能跑,载重量达到就行了”的标准上。因此,有的道路未能及时按照标准完建,仅将主要路面硬化,对路肩等处未能及时填平到位,使得有效路面不仅未增加,反而减少了,降低了行车避让的空间。如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交通肇事致驾驶摩托车对向行驶的张某死亡一案,除苏某某未确保安全车速外,乡村道改造未到位造成有效路面变窄,避让空间减少,致使两车避让时发生刮擦是其又一原因。
4、乡村建房因利益驱动逐步向主要交通干道靠拢。人流、物流均是促进经济发展重要因素,主要交通干道的人流、物流环境吸引农民的居住环境逐步向其靠拢,向交通路口聚集,形成个体性的物流交换和生活保障小区域。但因有些农民居住区域缺乏规划,距离公路较近,安全隐患增加。2007年1-4月我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就有4起是农村居民横过公路时发生的交通事故。
5、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村交通管理中作用发挥不明显。由于农村基层组织因把主要精力放在发展农业经济上,涉及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育就相对薄弱,对于购赃、车辆不上牌照、无证照驾驶车辆的管理在乡规、村约上有所体现,但流于形式,管理力度不大。同时又因少数农民法治观念相对淡薄,使得无牌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无照驾驶的现象在农村比较普遍,有的乡村甚至成为了被盗车辆销赃的主要市场。
以上特点显示,农村驾驶员、农村车辆逐渐成为交通肇事的重要杀手,农民也逐渐成为交通肇事的主要受害人。
三、对策和建议
1、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村交通管理中的辅助职能。乡镇政府要将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在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制度建立方面的指导;交通管理部门要与农村基层组织建立联系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加强对农民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从小孩到大人、从青年到老人,不留教育死角。通过乡镇政府、交管部门的普遍指导与农村基层组织的“贴身”教育管理、交通法规教育与乡规、村约道德制约的“两个结合”,对交通管理上的陋习形成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压力,根绝无牌、无照、购赃、不交强制保险的丑陋现象在农村发生、发展的土壤;提醒广大农民无论是驾车还是走路,都要严守交通法规、自觉克制交通陋习,确保出行平安;督促“交强险”在每一辆车上落实到位,为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提供保险支撑。
2、加快交通管理向农村延伸的速度。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所属管辖区域公路及乡村道路建立普查制度,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划分相应的管理等级,区分市(县)、乡(镇)、村(组)管理责任,制定交通管理标准,指导落实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要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根据因公路施工、或因逃交道路通行费在乡村道上形成的新的交通要道的情况,提高相关道路交通管理等级,运用多种手段,防止交通肇事案件的暴发;要改变主要在骨干道路上设卡检查、扣车罚款的单一车辆督管方式,加强与村(组)等农村基层组织交流,形成村(组)普查补办,县(乡)流动监管督办的新的车辆督管模式,使交通管理法规的要求落实到位。
3、进一步加强乡村道路改造的验收工作,确保标准落实到位。特别是对于那些仅硬化了道路,路肩没有填补,限速、限宽、警告等交通管理标志及设施未落实到位的,督促进行整改,保障车辆行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