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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女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来源:侦查监督科  作者:靳晓虹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而未成年人犯罪则是这朵花上的小虫。如何使这些长满小虫的花朵茁壮成长,我国的司法部门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研究,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检察机关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女检察官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上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
一、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因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其一,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抵御能力差。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处于发育阶段,涉世不深,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很难应对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易被他人拉拢、利用;同时情绪控制能力不强,容易意气用事,不计后果,从而较易走上犯罪道路。
其二,易受不良文化的影响。先进的文化催人奋发向上,净化人的思想,腐朽的文化则使人误入歧途。《钢铁是怎样炼成的》、《闪闪的红星》等作品曾影响了整整几代人,而当前的报刊、影视、网络充斥着暴力、凶杀、色情等损害人们身心健康的东西,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未成年人生活在这种文化氛围中,若没有人正确引导,就会对这些涉世不深的孩子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产生偏差,使得他们一味效仿而走上犯罪。
其三、家庭教育失当的影响。目前,十五、六岁的孩子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具有一定的独立意识,逆反心理较重,正是需要父母的精心呵护和关爱的时候,而此时他们的父母大多正为生活而疲于奔波,有相当部分的家长出外打工或者因工作太忙而无暇顾及孩子,而将孩子寄存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家或亲戚家,留守孩子隔代教育成为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给不良诱惑有可乘之机。
其四、学校、社会监管不力。有的学校管理不善,有的教师职业道德下滑,忘记了为人师表的宗旨,对部分学生进行歧视甚至用对待社会人员的方法来对待学生;有的只注重升学率,轻素质教育,对学生不能一视同仁、公正对待,对学生的教育缺少一个字。从而使有些学生产生逆反心理,违犯校风校纪,甚至拉帮结派,结成小团伙进行斗殴,收学生的保护费等,游离于犯罪的边缘。另外,每年有大部分未成年人中学毕业后,升学不能、就业无门,只好走向社会,整天无所事事,沉溺于网络,参与结伙打架、偷盗抢劫等。
二、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独特优势。
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在语言表达上具有一定优势,也善于与他人沟通,善解人意,富于同情心;同时女性具有较强的亲和力,语言温宛,感情细腻、平易近人,易于被对方认同和信任;其三,女性较男性而言也具有更好的细心和耐心,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女检察官能细心、耐心地倾听未成年人的心声,温宛地对待他们,使他们对女检察官产生信任感,愿意敞开他们的心扉倾述。
女检察官的性别优势与未成年人渴望关爱的心理特征相适应,因此女检察官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刑检工作,较男性检察官有更优越的条件。女检察官能从一位母亲的角度出发,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特征,把已走向社会边缘的未成年人拉回到社会主流群体,减少其心理挫折感,重塑其自信心,使他们重回正常的成长轨道。
三、发挥女检察官的作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诱因,女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为他们营造教育感化的环境,从而更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女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她能起到母亲和教师的作用。女性具有天然的母性,对未成年人有一种怜爱、同情之心,在办案中能从一个母亲、老师的角度来看待他们的犯罪行为,在办案中能用爱心、温情来感化他们。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女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时,发现嫌疑人满不在乎,对自己的行为也没有正确的认识,承办人在审查中了解到,该未成年人母亲早亡,失学较早,并用所抢之钱买了一只鸡,几个孩子自己动手做饭吃,女检察官就适时地指出他比一般的孩子更具有独立性,生存能力也更强,其死去的母亲肯定不愿看见自己的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用朴实的语言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他终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向女检察官表示以后一定重新做人,用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
在办案中,女检察官能发挥女性自身的素质优势,女性能使法律世界更趋于人性化,女性所特有的敏感、细腻、韧性以及第六感觉等特点,能容检察官的职业特点于一体,能融法律的无情与办案人员的人性化于一体,更好地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女性的关爱和微笑能温暖未成年人的心灵,母爱的天性也使女检察官在面对未成年人时,能与之为善,平易近人,给未成年人带来良好的心理影响。
女性感情的细腻、性格的温和、热情、善解人意,使女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有比男性更富于同情心,更善于倾听,能感受到男性所不能感受的情感,因而女检察官更能够体察和了解未成年人的内心,并能站在一个母亲的角度来看待他们的行为,思考一些深层次的东西,设身处地地为未成年人着想。并能通过深入细致和富有人情味的工作,来感化他们。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一起两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时,女检察官认真分析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对他们的犯罪动机、情节、悔罪表现进行了认真详细的了解,并与未成年人嫌疑人所在的学校领导和老师联系,了解他们在学校的学习及平时的表现。在他们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基础上,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与他们的家长及所在学校共同组成了帮教小组,对他们进行帮助、教育、监督。在当年的高考中,他们双双以较好的成绩考取了大学,在大学里仍不忘向检察机关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
女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能起到很好的沟通、桥梁作用。在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时,能减少他们的对立性,女检察官能对他们显示出深切的同情,用温柔的语气阐释法律政策,对他们进行一定的安慰、鼓励,能得到他们的认同,与办案人员真诚地对话。如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时,嫌疑人是聋哑人,在侦查机关他们拒不承认犯罪行为,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指定一名女检察官承办案件并同时聘请了一名懂哑语的女教师进行讯问,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及温情的感化,他们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在办理强奸案件时,未成年的被害人往往因害怕或害羞而不愿说出被害细节,这就更需要女检察官来作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她们敞开自己的心扉,勇敢地说出被害经过,使我们掌握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四、充分发挥女检察官作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组成一个由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捕、诉一条龙的专门机构,将惩罚犯罪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档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对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的未成年犯,应会同公安机关、学校、社区、家庭等组成帮教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考察和跟踪帮教。专门机构的女检察官们应会同学校、社区、妇联、团委等各社会团体,共同组成青少年维权岗,进行法制宣传,对重点人员实施帮教。
2.在侦查监督阶段,女检察官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审查未成年人的年龄,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是否存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对于初犯、偶犯、从犯、协从犯等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不捕的坚决不捕,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他们重塑未来创造条件。

3.在起诉阶段,女检察官应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教育、感化和挽救上。根据案件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认为不将未成年人诉之法院更适宜的,可实行暂缓起诉或不起诉。如果必须起诉的,女检察官应通过学校、社区、家庭,对未成年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情节、悔罪表现和平时表现进行详细了解,并将了解情况在开庭前向未成年人法庭审判人员进行全面介绍,使审判长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女检察官在出庭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应着重剖析未成年被告的犯罪原因,提出与未成年被告人罪行相适应的量刑建议,有利于审判长做出公正、客观和准确的判决。并通过案件事实,以案释法,宣传法制,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分辨是非的能力,为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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