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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民行科  作者:罗官萍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惠农政策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富裕起来的农民把改善住房条件、营造宽敞舒适的居住环境作为新的追求目标,加之政府实施的移民搬迁工程和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新建住房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村建筑市场非常活跃。但由于监管不到位等诸多原因,农村建筑市场目前还比较混乱,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因为安全问题和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从我院近几年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来看,因农村建房的施工队不具备施工资质、无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频频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几乎占民事申诉案件20%的比率,笔者认为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将规范农村建筑市场作为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一项具体行动。
一、当前农村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当前农村建筑市场完全是一种自生自灭、无人管理的状态,农民建房由过去请左邻右舍帮忙到现在花钱请“专业”的施工队来建房,但这些“专业”的农村建筑施工队大多是由几个泥瓦匠临时组合而成,属“三无”人员,即无营业执照、无建筑施工资质证、无施工许可证,而且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施工队组成人员素质低下。现在的农村建筑施工队大多由一些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农民临时拼凑而成,他们大多忙时务农,农闲时施工,一无上岗证,二无施工经验,相当一部分人连施工图纸都看不懂,更谈不上技术操作规范。包工头揽下活后,临时找几个泥瓦工、木工、小工组成一个临时施工队就开工了,如郭某某申诉案,郭某系一农民,未经任何培训而被雇请帮人打井,本来只能干一些力气活,但当开绞车的工人因故离开时,其临时帮助开绞车,因不懂绞车性能和操作规范而发生事故,致使右臂被折断,从而引发损害赔偿的诉讼。
2、质量意识差。表现一方面建房户对施工队的建筑资质大多不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建筑工程队要么没有资质,要么有资质但超范围承接工程,而且施工队在施工时对工人没有明确的技术规范要求,工人干成啥样是啥样。有的没有施工图,或虽有施工图但没有相配套的技术设计规范,有的施工队为了好谈价钱图省事,不对基础处理负责(建房户为了省钱往往由自己负责处理正负零以下的基础),只管正负零以上的部分,还有的包工头(包工包料类)与不法建材商沆瀣一气,以次充好将大量的劣质建材用在农房建设上等等,致使一些刚刚修建的新房就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如徐某某申诉案,徐某某建一幢五层的楼房,聘请一外地工程队承建该房,而该工程队只有三层以下房屋的建筑资质,该楼房建成后因质量问题而引发长达七年的诉讼,既损财力,又耗精力,苦不堪言。
3、安全隐患多。农村建筑队普遍存在重经营、轻安全的问题,为了省钱,不按规定给工人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工人自身也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在一些农房建筑工地,随处可见不戴安全帽、不拉防护网、乱接电源线等现象。有的包工头为了抢时间、赶进度,不顾工人的安全,强令工人疲劳作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如刘某某申诉案,刘某某被雇请到临时建筑工程队工作,在一次外墙粉刷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因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伤残。因该工程队无建筑资质,所以建房户与工程队都应对其损害担责。
4、监管不到位。目前,农村建筑市场还没有明确的监管单位,许多农村建筑施工队不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逃避监督,偷漏税费。多数农村建筑施工队利用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的弱点,建房时,往往只与建房农户订立口头协议,而不签订正规的施工合同,施工中没有质量监督,完工后没有验收,一旦发生纠纷或出现质量问题,农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因为大多农户对法律规范了解不够,聘请了不具资质的施工队施工,一旦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就要与包工头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导致事故频发和建筑质量差的原因
1、国家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尤其是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缺乏对农村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农村建筑市场基本处于管理的盲区。城市建房,从土地的使用到建设规划都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而农村建房从选址到建设的随意性都很大,基本是随心所欲。
2、农民建筑队大多不具备从业资格,即无证、无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施工人员没有任何的上岗培训,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3、农民为图省钱大多不会找正规的建筑公司,而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大多在城市揽活也不屑到农村接一家一户的小工程,农民对建筑工程队实际上没有可选择的余地。
三、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的建议
    农村建筑市场涉及千家万户,建房是农民一生中的一件大事,大多数农民为了建房都是倾其所有,他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一旦建房过程中出现问题,对其生活将造成极大的影响。为了维护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把服务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出台相关措施,尽快规范农村建筑市场,让广大的农民都能住上像城市一样住上安全、环保、美观、舒适的住房,使农民的生活品质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首先,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树立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我国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后,才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在农村,许多人不懂得运用法律进行维权。有关部门要结合普法工作,大力开展《劳动法》、《建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对建筑工程人身伤亡事故案件要及时审理,在依法保护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严格划分责任主体的责任界线,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政府部门应尽快明确农村建筑市场的监管单位,明确职责,加大对农村建筑市场的管理力度。当前,农村建筑市场需求大,而有资质的建筑商也很难将重心向农村转移,因此,需要对现有的一些农村建筑工匠进行规范。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伍进行摸底,掌握其资金、技术、人员、设备、资源等情况,对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取缔,对不按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给予严厉制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劳动部门联合对农村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发给上岗证,坚决制止无证上岗,杜绝安全隐患。此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对农村建筑市场的安全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对严重违规的实行重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已经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再次,建筑施工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目前,施工组织对劳动者的权益普遍不够重视,有的施工单位与工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只是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对劳动者的权益尤其关系到工人工伤事故的处理方面规定很少,有的甚至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有的虽签订了伤亡事故等方面的条款,但属霸王条款,如“伤残病死单位一概不负责任”,有了这些条款,施工组织往往对安全保护措施不再重视,施工中劳动保护设施不齐全或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施工,一旦发生意外,施工人员非死即伤。囿于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状,部分施工人员认为能找到活干就不错了,因此不敢与施工组织交涉劳动过程安全保护措施的实行情况,或不知怎样与用人单位交涉。一旦出现事故,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有的只好自认倒霉,而不知道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维权。有的虽然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纠纷,往往又因自己收集证据的能力有限而败诉,或无法承受高昂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或判决(大多是施工单位与建房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法执行,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第四,农民建房在聘请施工单位时一定要考察其有无建筑资质,不要请无证、无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的“五无人员”施工,以确保建筑质量,同时也可避免出现安全事故时跟着负连带赔偿责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建房,也应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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