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公诉部门建立案件简案分流制度,依法快速办理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大大缩短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时间,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一季度我院公诉部门共审结案件75件10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多审结34件48人,增幅高达83%,创同期历史之最。审结率的大幅度上升得益于简案分流制度的实行,1—3月,实行简案分流50件58人,案件均在15日内审结完毕。其中,3日以内审结完毕的9件10人,10日以内审结完毕的30件33人。起诉案件罪名均被法院认可,无一例法院判无罪、减少罪名、改变罪名案件。
第一,制定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我院公诉部门办案实践,制定了《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首先,该规定将高检院规定的审查起诉案件20日内必须作出决定标准减为15日。如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我院于2007年3月19日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当日就分别向被告人、被害人送达了委托辩护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次日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其次,细化办案分工,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指定一名检察人员配备一名书记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并且保证经费、设备等各方面优先。再次,着力简化法律文书的制作,以快、准、简为目的,提高办案效率。最后,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主诉检察官对简案分流案件的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建立了激励惩罚机制,把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情况,直接与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挂钩,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内容,每成功、正确办理一件轻微刑事案件的,年终考核加1分。同时,对简案分流的案件实行重点评查,采取公诉部门自查与院专班评查相结合,月查和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评查发现有问题的案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整改后还要求写出整改说明报院案件评查小组备案。凡在评查中发现有问题的案件,年终考核扣1分。一季度实行简案分流50件58人,经案件评查无一件有问题案件。
第三,主动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以及公安、法院协调,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轻微刑事案件“快侦、快捕、快诉、快审”的办案机制。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可适用简易审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快速通道程序并需要逮捕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刑拘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对启动快速通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在3日内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对适用快速通道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将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告知书分别送达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并在受案后15日内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法院受理案件后,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外,应当在20日内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以上举措进一步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